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56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 臺灣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上訴字第56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政府採購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97年度上訴字第567號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廖文獻乙○○上列3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江雍正 律師
李汶哲 律師 蘇勝嘉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政府採購法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254號中華民國96年12月2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205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
一、公訴意旨略以:㈠被告甲○○係臺灣 國際 造船公司高雄總廠船體工廠副廠長,
就該工廠所發包之船體除鏽勞務採購工程,負責督導工程進度掌握,為依法從事公務之人員。 吳笏濱 原係臺灣國際造船公司高雄總廠船體工廠塗裝工場主任; 劉中 平原係臺灣國際造船公司高雄總廠船體製造廠冷作技術員。吳笏濱、 劉中平 均於90年12月間,因臺灣國際造船公司實行再生計畫而退休,並於91年7月間,合資成立技勁股份有限公司(自94年8月8日起,更名為凱旺海事工程公司),由吳笏濱擔任該公司董事長,劉中平擔任總經理,凱旺海事工程公司與順昌工程行、聯華工程有限公司(下稱聯華公司)、嘉禾工程行、辰成公司(起訴書誤載為辰芳工程有限公司)、 政鴻 油漆工程行(下稱政鴻工程行)、 基乙 公司、炳煌工程行(原負責人為 邱木生 ,95年1月23日負責人變更為 李阿成 )、東明工程行、虹杰工程行(負責人為 簡金珠 ,起訴書誤載為 黃仙貴 )、三和油漆工程行(下稱三和工程行)、大麥工程行、再興工程行(負責人為 沈峰岩 ,起訴書誤載為 潘虹聿 )、寶勝工程行、宏浥工程行(負責人為 陳麗淑 ,起訴書誤載為 楊文勳 )、聖弘工程行、旻榮工程有限公司(下稱旻榮公司)、長峰工程行、興隆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下稱興隆公司,自93年8月18日起,負責人變更為 陳龍泉 ,起訴書誤載為 黃武郎 )、展欣工程行、聯勝工程行(負責人為 王詩詠 ,起訴書誤載為 王詩誌 )均為承攬臺灣國際造船公司高雄總廠船體塗裝工場發包之船體除銹塗裝工程 包商 ,亦是經臺灣國際造船公司企劃處審核許可之下包協力廠商。
㈡緣自91年間起,臺灣國際造船公司在發包船體除鏽塗裝勞務
採購工程時,為免眾多協力廠商低價搶標,造成工程品質低落、延宕工期無法如期交船,致臺灣國際造船公司遭船東罰款,乃期望採大包制,希望下包廠商在標得船體除鏽塗裝勞務採購工程後,能夠整合並調派其他廠商之人力協助施工,然此制度並非指承包商在投標前即預先互相協議不為價格競爭,而係期望廠商自行合併整合為大型承包商,有能力在競標得標後,獨立施作船體塗裝工程。又臺灣國際造船公司之船塢當時1次可容納大、小船各1艘同時進行塗裝工程,而大船發包時均分2區開標,小船則不分,故1次發包可同時開3標供廠商投標。詎吳笏濱利用其曾任職船體塗裝工廠主任之經歷,夥同劉中平主導與順昌工程行負責人 黃維昭 、聯華公司負責人 施顏雲 、嘉禾工程行負責人 吳天補 、辰成公司負責人 簡文隆 、政鴻工程行負責人 劉林阿昭 、基乙公司負責人 陳海參 、炳煌工程行前負責人邱木生、東明工程行負責人 林東波 、虹杰工程行現場實際負責人黃仙貴、三和工程行負責人 陳俊宏 、大麥工程行負責人 張來昆 、再興工程行現場實際負責人潘虹聿、寶勝工程行負責人 郭寶富 、宏浥工程行現場實際負責人楊文勳、聖弘工程行負責人 葉玉梅 、旻榮公司負責人 戴秀芸 、長峰工程行借牌人 謝錫泉 、興隆公司前負責人黃武郎、展欣工程行負責人 洪新 教、聯勝工程行現場實際負責人王詩詠等20家承包商,共同基於意圖獲取不當利益之概括犯意聯絡,協議將包括凱旺海事工程公司在內有資格投標臺灣國際造船公司船體除鏽塗裝工程之上開21家廠商,分為甲、乙、丙三組參與投標,每組各推二家廠商為代表人,分別為甲組廠商計有順昌工程行、聯華公司、嘉禾工程行、辰成公司、政鴻工程行、基乙公司、炳煌工程行、東明工程行共8家,以順昌工程行負責人黃維昭、辰成公司負責人簡文隆為代表;乙組計有虹杰工程行、三和工程行、大麥工程行、再興工程行、寶勝工程行、宏浥工程行、聖弘工程行共
7家,以三和工程行負責人陳俊宏、大麥工程行負責人張來昆為代表;丙組廠商計有凱旺海事工程公司、旻榮公司、長峰工程行、興隆公司、展欣工程行、聯勝工程行共6家,以凱旺海事工程公司吳笏濱、劉中平為代表,並於92年6月27日(該協定雖記載簽約日期為92年6月26日,但事實上應係於92年6月27日簽名、蓋章)由甲組黃維昭、簡文隆,乙組陳俊宏、張來昆,丙組吳笏濱、劉中平三組代表簽訂「塗裝業務合作協定」,以契約方式約定中船公司塗裝工場船上除鏽工程由三方協商承接,組與組間不得跨組競標,標得工程後由該組內之廠商共同施作後再朋分工程款,達成彼此不為價格競爭之合意,共同圍標中船公司船體工廠所發包之各船體除鏽塗裝勞務採購案,包括得標順序,分配施工區域、施工項目等事宜,要求彼此不得為價格之競爭,該協定簽訂後,各家廠商為取得互信基礎,乃由臺灣國際造船公司高雄船體工廠副廠長甲○○擔任「見證人」,將協議書交予甲○○保管,且由代表廠商分別簽立面額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之本票各1紙,做為擔保各廠商遵守協定之保證金,即違背約定之廠商需賠付其他廠商100萬元,並將本票3紙一併交予甲○○代為保管,目的在藉由甲○○之公信力使廠商互相信任。自簽訂上開「塗裝業務合作協定」後,技勁公司等21家廠商連續於下列時間標得8標標案,總計工程款金額高達
1億256萬1994元:①92年7月17日標得代號N5806標案,金額1,094萬4,000元,投標廠商有凱旺海事工程公司、再興工程行、及基乙公司3家,得標廠商為A區凱旺海事工程公司,B區再興工程行。②92年7月30日標得代號N5815標案,金額939萬元,本標案前2次開標結果均流標,第3次由基乙公司、再興工程行、順昌工程行參與投標,開標結果由基乙公司得標。③92年10月22日標得代號N5801標案,金額1818萬元,投標廠商有東明工程行、再興工程行、凱旺海事工程公司,得標廠商為凱旺海事工程公司與東明工程行。④92年10月22日標得代號N5816標案,金額925萬元,投標廠商有凱旺海事公司、宏浥工程行、順昌工程行,得標廠商為宏浥工程行。⑤92年12月10日標得代號N5802標案,金額1801萬7994元,投標廠商有凱旺海事工程公司、嘉禾工程行、聖弘工程行,得標廠商為聖弘工程行與嘉禾工程行。⑥92年12月10日標得代號N5817標案,金額920萬元,投標廠商有聖弘工程行、凱旺海事工程公司、順昌工程行,得標廠商為凱旺海事工程公司。⑦92年3月11日標得代號N5803標案,金額1840萬元,本件標案採限制性招標,得標廠商A區為聯勝工程行,B區為寶勝工程行。⑧93年3月11日標得代號N5818標案,金額918萬元,本件標案採限制性招標,得標廠商為辰成公司。
㈢被告廖文獻係臺灣國際造船公司高雄總廠船體工廠廠長,負
責審核該工廠各項採購標案底價及綜理該廠業務;被告乙○○係臺灣國際造船公司高雄總廠船體工廠塗裝工場主任,負責該場之油漆系統規劃、外包採購預算之編列,並擔任N581
5標案之主辦及執行契約工作。詎被告廖文獻、乙○○明知渠等均為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明知臺灣國際造船公司高雄總廠船體工廠於92年7月17日辦理開標作業之N5806標案,A、B兩區之底價各為547萬2000元;於92年7月30日所辦理之N5815標案底價920萬元;於93年3月11日所辦理之N5803標案,A、B兩區之底價各為921萬元,均屬機密,竟各基於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之犯意,被告廖文獻於92年7月15日13時20分許,致電劉中平要求劉中平對於N5806標案之投標價格應多考慮一下,不要離底價太近,到時又再爭等語。被告乙○○則於①N5806標開標前,告知劉中平該標案之價格大約為536萬元,②再於92年7月21日,告知吳笏濱(起訴書誤載劉中平)N5815標案之底價在900萬至1000萬元之間,而非吳笏濱(起訴書誤載劉中平)提議之1000萬元至1050萬元之間等語,致技勁公司、再興工程行均以53
8萬元,分別標得N5806標案A、B兩區之工程;基乙公司則以939萬元標得N5815標案之工程;聯勝工程行、寶勝工程行均以920萬元標得N5803標案A、B兩區之工程。
㈣綜上,因認告甲○○涉嫌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罪嫌
;被告廖文獻、乙○○則係涉犯刑法第132條第1項之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及第30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105號及40年台上字第86號判例參照);而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判例參照)。次按刑事訴訟法第161條已於91年2月8日修正公布,其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例參照)。
三、公訴人認被告3人涉犯上開罪嫌,無非係以證人吳笏濱、劉中平、 王克旋 及各承包廠商之證詞,並有相關扣案物證及監聽譯文資料等證據,資為論罪依據。訊據被告3人均堅決否認有何上開犯行,被告甲○○辯稱:伊未參與「塗裝業務合作協定」之訂定,係各承包廠商協議後,將該協議書交由其保管等語。被告廖文獻則辯稱:採購金額超過50萬元,伊並無底價核定權,故N5806標案之底價僅有核定人知悉,伊不知底價。又因N5805、N5806標案之船型大小及工作內容相同,而N5805標案已於92年3月決標,標價為493萬元,當時廠商施作後虧本,且已得知底價係500萬元,故N5806標案公告後,廠商就猜底價應為500萬元,伊認為標價與底價相同,會被檢討,且有洩漏底價之問題,故才於電話中對劉中平表示不要距離N5805之底價那麼近等語。另被告乙○○則以:伊未參與塗裝底價之核定及制定,不知底價之內容,亦未洩漏底價等語置辯。
四、證據能力之意見㈠按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時,應全程連續錄
音,筆錄內所載之犯罪嫌疑人陳述與錄音之內容不符者,除有急迫情形且經記明筆錄者外,其不符之部分,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00之2條、第100之1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1、第100條之2準用第100條之1等規定,係刑事立法者針對法官、檢察官於訊問被告,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於詢問犯罪嫌疑人時,為建立訊(詢)問筆錄之公信力,並擔保訊(詢)問之合法正當,及筆錄所載內容與其陳述相符之目的性考量,課以國家偵、審或調查機關附加錄音、錄影義務負擔之規定。是否錄影,得就其有無必要性作考量,全程同步錄音,則無裁量餘地;並於第100條之1第2項(第100條之2準用之)規定筆錄所載之陳述與錄音或錄影之內容不符者,對該不符部分之筆錄,賦予證據使用禁止之法效,排除其證據能力。經查:
⑴被告甲○○於調查局之陳述部分:
被告甲○○於93年4月7日接受司法警察詢問時,該調查局筆錄固記載:「(問:前述塗裝包商所協議之「塗裝業務合作承包協定」時,你是否在場?)我的確在場」等語(詳92年度他字第2013號偵查卷第163頁第2行至第4行)。惟經原審當庭播放該警詢錄音帶勘驗結果,當時被告甲○○係回答:「沒有啦,他們協調我不在場,他們自己協調的,我根本沒參加,協調沒在場」、「他們私下協調好,他們因不相信,以電話叫我去,他們拿票及一份協調紀錄給我」等語,有勘驗筆錄及錄音譯文資料在卷可參(詳原審卷㈡第127頁、第141頁)。準此,被告甲○○於調查局中陳述之真意,應係「未於協調時在場」等語,是依前開說明,並參以本件並無因急迫情形,且經記明筆錄者之例外情形,該不符之部分,應不得作為證據。
⑵證人黃維昭以犯罪嫌疑人身分,接受司法警察詢問部分:
證人黃維昭於93年4月15日接受司法警察詢問時,該調查局筆錄固記載:「(問:前述包括貴公司在內之21家廠商,對於中船公司船體工廠(塗裝工場)發包之船體磨鏽、噴沙、塗裝之工程,協議訂定有關「塗裝業務合作承包協定」時,有無中船人員參與?)有的,在我記憶中甲○○曾參加甲、乙、丙3組承攬個案協議1次,93年3月,甲○○則參加甲、乙、丙、丁4組承攬個案協議1次,我等廠商協調後之結論,也都會向甲○○報告」等語(詳前他字卷第255頁背面第2行至第5行)。惟經原審當庭播放該錄音帶勘驗結果,當時證人黃維昭係回答:「(問:當初這個協議這個開會是甲○○,是這個甲○○給你們CALL的,還是怎樣,沒哦,沒哦?)沒有」等語;「(問:不是他協議,但是變成說協議時他有在場哦,總共有2次,
6月那次他在場就是哦?)(沒回答之聲音)」;「(問:你們開過多少次,曾去餐廳,曾在中船辦公室,造船場,有在討論,討論很多次哦?)好像有1次」等語,有勘驗筆錄及錄音譯文資料在卷可參(詳原審卷㈡第147頁、第153頁)。準此,證人黃維昭於調查局之陳述,並未具體明確陳述「有的,在我記憶中甲○○曾參加甲、乙、丙
3組承攬個案協議1次,93年3月,甲○○則參加甲、乙、丙、丁4組承攬個案協議1次,我等廠商協調後之結論,也都會向甲○○報告」等語,是依前開說明,並參以本件並無因急迫情形,且經記明筆錄者之例外情形,該不符之部分,應不得作為證據。
⑶證人簡文隆以犯罪嫌疑人身分,接受司法警察詢問部分:
證人簡文隆於93年4月21日接受司法警察詢問時,該調查局筆錄固記載:「(問:前述包括貴公司在內之21家廠商,對於中船公司船體工廠(塗裝工場)發包之船體磨鏽、噴沙、塗裝之工程,協議訂定有關「塗裝業務合作承包協定」時,有無中船人員參與?)有的,在我記憶中甲○○曾參加甲、乙、丙3組承攬個案協議1次,93年3月,甲○○則參加甲、乙、丙、丁4組承攬個案協議1次,我等廠商協調後之結論,也都會向甲○○報告」等語(詳前他字卷第360頁倒數第4行以下)。惟經原審當庭播放該錄音帶勘驗結果,當時證人簡文隆係回答:「(問:要規劃改天要改4組的時候,他有參加,分三組他也有參加1次就是,總共參加2次是不是情形就是這樣?)嗯」等語;「(問:你們2次協調結果都有向甲○○報告?)(沒回答之聲音)」等語,有勘驗筆錄及錄音譯文資料在卷可參(詳原審卷㈡第147頁、第153頁)。準此,證人簡文隆除於警詢中,並未具體明確陳述「我等廠商協調後之結論,也都會向甲○○報告」等語,是依前開說明,並參以本件並無因急迫情形,且經記明筆錄者之例外情形,該不符之部分,應不得作為證據外,其他部分陳述均相符。
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
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同被告等)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另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中,如有死亡而無法傳喚之情形,其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經證明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同法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3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是被告以外之人於司法警察(官)調查中所為之陳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係屬傳聞證據,原則上無證據能力,惟如該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依同法第159條之2規定(即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所指之「除法律有規定者外」),始例外認為有證據能力;如該陳述與審判中相符時,因該陳述並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有關傳聞例外之規定,故不得作為認定本案犯罪事實有無之證據,此時,當以其於審判中之陳述作為證據。另所謂「前後陳述不符」之要件,應就前後階段之陳述進行整體判斷,以決定其間是否具有實質性差異,惟無須針對全部陳述作比較,陳述之一部分有不符,亦屬之。
⑴被告甲○○部分:
被告甲○○及其辯護人均爭執證人吳笏濱、劉中平、黃維昭及簡文隆於調查局之陳述。本院審酌:
①關於證人吳笏濱於調查局之陳述部分:
證人吳笏濱於調查局固陳述:甲○○出面協助我處理協議整合廠商,並充當見證人等語(詳他字卷第202頁倒數第1行以下),惟此部分之陳述,並未具體陳述被告甲○○係「協助圍標」,並於協議時充當見證人,嗣證人吳笏濱已於原審審理中就此明確說明,經核並無不相符之處:且證人吳笏濱於調查局之其他陳述部分,亦核與審判中之證述大致相符,是依前開說明,證人吳笏濱於調查局之陳述,應無證據能力,當以其於審判中之陳述作為證據。
②關於證人劉中平於調查局之陳述部分:
證人劉中平先於調查局陳述:剛開始甲○○認為我等廠商削價競爭後,影響工程進度,為考量交船進度,建議我等廠商分組協議分配承攬各招標案,我等廠商先後曾在餐廳、本公司辦公室、中船公司修船廠旁廠商使用之貨櫃屋辦公室等場所,討論分配承攬個案事宜,在我記憶中甲○○曾參加甲、乙、丙3組承攬個案協議1次,
93年3月,甲○○則參加甲、乙、丙、丁4組承攬個案協議1次,我等廠商協調後之結論,也都會向甲○○報告等語(詳他字卷第181頁背面第9行以下)。嗣則於原審審理中改稱:因中船公司要大包化,甲○○僅係要求我們自己去分組,不要人力挖來挖去,伊未曾表示甲○○曾建議廠商分組協議,分配承攬各招標案,甲○○亦未於廠商協議時在場等語(詳原審卷㈣第41頁第2行以下、第13行以下)。因證人劉中平調查局之陳述核與審判中之陳述不符,且因證人劉中平、被告甲○○均於
93年4月7日調查局人員執行搜索當日,到案說明案情,不僅彼此事前無法串供,且因到案後係各別接受調查人員詢問,均未受彼此干擾,就詢問當時之客觀外在環境而言,證人劉中平於調查局之上開陳述部分,具有特別可信之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所必要,應有證據能力。至證人劉中平於調查局之其他陳述部分,因核與審判中之證述大致相符,是依前開說明,此部分之陳述,應無證據能力,當以其於審判中之陳述作為證據。
③關於證人黃維昭於調查局之陳述部分:
除前開調查局筆錄內容與錄音不符,無證據能力外,證人黃維昭於調查局中之其他陳述部分,核與其於審判中之證述大致相符,是依前開說明,證人黃維昭於調查局之陳述,應無證據能力。
④關於證人簡文隆於調查局之陳述部分:
證人簡文隆於調查局陳述:(問:要規劃改天要改4組的時候,他有參加,分三組他也有參加1次就是,總共參加2次是不是情形就是這樣?)嗯」等語(詳前開勘驗筆錄及錄音譯文資料),核與其於審判中陳述:開協調會時,甲○○並未參加等語(詳原審卷㈣第381頁第
2行第5行)。因證人簡文隆於93年4月21日到案說明案情時,被告甲○○已於93年4月7日接受調查人員詢問,在此期間內,證人簡文隆處於有可能串證、受被告甲○○影響下,仍願為不利於被告甲○○之陳述,顯然於製作調查局筆錄時,未受到外力干擾,就詢問當時之客觀外在環境而言,證人簡文隆調查局之上開陳述部分,具有特別可信之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所必要,應有證據能力。至證人簡文隆於調查局之其他陳述部分(不含錄音不符部分),因核與審判中之證述大致相符,是依前開說明,此部分之陳述,應無證據能力,當以其於審判中之陳述作為證據。
⑵被告乙○○部分:
被告乙○○及其辯護人均爭執證人吳笏濱、劉中平於調查局之陳述。本院審酌:
①關於證人吳笏濱於調查局之陳述部分:
證人吳笏濱於調查局固陳述:N5815標案之底價係乙○○告知我合理之底價範圍,再由其估算合理之底價金額等語(詳他字卷第208頁倒數第2行以下),惟因審判中證人吳笏濱就此部分未再為陳述,無法比較有何不符之情事,應無證據能力。至證人吳笏濱於調查局之其他陳述部分,因核與審判中之證述大致相符,是依前開說明,亦無證據能力,當以其於審判中之陳述作為證據。
②關於證人劉中平於調查局之陳述部分:
證人劉中平先於調查局陳述:N5806標案開標前,乙○○曾告知該案價錢為新臺幣(下同)536萬元;另N580
3標案,乙○○則表示標價要在929萬元以下等語(詳他字卷第183頁背面倒數第3行以下)。嗣則於原審審理中改稱:未與乙○○談到536萬元之事,乙○○未洩漏N5803案底價等語(詳原審卷㈣第47頁第13行以下、第48頁第9行以下)。因證人劉中平調查局之陳述核與審判中之陳述不符,且因證人劉中平、被告乙○○均於
93年4月7日調查局人員執行搜索當日,到案說明案情,不僅彼此事前無法串供,且因到案後係各別接受調查人員詢問,均未受彼此干擾,就詢問當時之客觀外在環境而言,證人劉中平調查局之上開陳述部分,具有特別可信之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所必要,應有證據能力。至證人劉中平於調查局之其他陳述部分,因核與審判中之證述大致相符,是依前開說明,此部分之陳述,應無證據能力,當以其於審判中之陳述作為證據。
㈢本件卷內證據資料部分,檢察官、被告廖文獻及其辯護人均
不爭執證據能力;且上開爭執證據能力以外之其餘證據資料部分,被告甲○○、乙○○及其辯護人,亦均不爭執證據能力,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2項之規定,本院審酌上開證據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均有證據能力。
五、得心證之理由(公訴人所舉之證據,能否形成有罪之確信,而無所懷疑?)㈠被告甲○○部分:
⑴被告甲○○於93年4月7日接受司法警察詢問時,並未回
答:「(問:前述塗裝包商所協議之「塗裝業務合作承包協定」時,你是否在場?)我的確在場」等語;證人黃維昭於93年4月15日接受司法警察詢問時,並未回答:「(問:前述包括貴公司在內之21家廠商,對於中船公司船體工廠(塗裝工場)發包之船體磨鏽、噴沙、塗裝之工程,協議訂定有關「塗裝業務合作承包協定」時,有無中船人員參與?)有的,在我記憶中甲○○曾參加甲、乙、丙3組承攬個案協議1次,93年3月,甲○○則參加甲、乙、
丙、丁4組承攬個案協議1次,我等廠商協調後之結論,也都會向甲○○報告」等語;證人簡文隆於93年4月21日接受司法警察詢問時,並未回答:「我等廠商協調後之結論,也都會向甲○○報告」等語之事實,業經原審當庭播放該警詢錄音帶勘驗屬實,業如前述,故被告甲○○、證人黃維昭、簡文隆此部分之陳述,不得作為認定被告甲○○犯罪之證據。
⑵證人劉中平於調查局證陳:剛開始甲○○認為我等廠商削
價競爭後,影響工程進度,為考量交船進度,建議我等廠商分組協議分配承攬各招標案,我等廠商先後曾在餐廳、本公司辦公室、中船公司修船廠旁廠商使用之貨櫃屋辦公室等場所,討論分配承攬個案事宜,在我記憶中甲○○曾參加甲、乙、丙3組承攬個案協議1次,93年3月,甲○○則參加甲、乙、丙、丁4組承攬個案協議1次,我等廠商協調後之結論,也都會向甲○○報告等語(詳他字卷第
181頁背面第9行以下);固核與證人簡文隆於調查局陳述:(問:要規劃改天要改4組的時候,他(指被告甲○○)有參加,分3組他也有參加1次就是,總共參加2次,是不是情形就是這樣?)嗯」等語相符(詳前開勘驗筆錄及錄音譯文資料),並有「塗裝業務合作協定」及監聽譯文資料為證。惟本院審酌:
①觀之如附表編號1至8、11所示之監聽譯文資料:⑴證
人吳笏濱曾於92年6月24日17時16分許,撥打電話與證人劉中平聯絡,表示其與聯勝工程行負責人王詩詠(綽號「 媽祖 (主)」,詳他字卷第373頁背面之各廠商聯絡電話資料)談妥,且就廠商協議部分,預定於92年6月25日(即翌日)將合約書寫好,另告知證人劉中平已於92年6月24日下午,邀集廠商協議。⑵證人吳笏濱曾於92年6月24日18時57分許,撥打電話與展欣工程行負責人 洪新教 (綽號「阿猴仔」,依前開廠商聯絡電話資料,洪新教係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持用者)聯絡,期間洪新教表示因太忙,故未於該日下午前往請教證人吳笏濱之計劃,證人吳笏濱則表示:原則上大家係討論將價格談定,不要互相殺價等語。⑶證人吳笏濱於92年
6月24日22時3分許,與 王義玲 (即技勁公司員工)電話聯絡過程中,當王義玲詢問該日下午與包商談論情形如何,證人吳笏濱則回稱談好了,之後2人就討論罰款係100萬元或200萬元。⑷證人吳笏濱於92年6月24日22時37分許,撥打電話與 許亞來 (即技勁公司股東)聯絡,表示曾於該日下午邀集包商,討論大家一起作,將價格抬高,已與所有包商談妥,預定於92年6月25日或26日(即明、後天),由廠商在合約上簽名,違反合約要罰200萬元。⑸證人劉中平於92年6月27日16時49分許,撥打電話與證人吳笏濱聯絡,雙方討論何時要請包商蓋章,證人吳笏濱就決定通知包商於該日下午5時30分許,至其辦公室蓋章,嗣證人劉中平、吳笏濱則分別撥打電話聯絡黃維昭、張來昆(持用0000000000,詳他字卷第373頁背面之各廠商聯絡電話資料)及陳俊宏,通知該包商至辦公室蓋章。⑹證人劉中平於92年7月8日上午11時20分許,撥打電話與被告甲○○聯絡時,曾表示包商已蓋好印章,當日下午要將協議書交予被告甲○○,另開標前1天,再將100萬元支票交付被告甲○○,期間被告甲○○質疑為何會有6人蓋章。⑺證人劉中平於92年7月15日上午10時32分許,撥打電話與被告甲○○聯絡,要求被告甲○○於當日下午4時許,至某處(非被告甲○○之辦公室)出席會議,欲將支票交付被告甲○○,並強調被告甲○○係公親。⑻證人劉中平於92年7月16日上午9時14分許,撥打電話向證人吳笏濱告知:昨天(即92年7月15日)將300萬元(應指支票)交付被告甲○○,被告甲○○表示要標多少,要先告知,不要讓他們難看等語之事實,有該監聽譯文資料及通訊監察書在卷可參。準此,綜合上開監聽譯文所示之對話內容,可知各代表廠商於「塗裝業務合作協定」簽名、蓋章前後(該協定書係記載於92年6月26日簽訂),證人吳笏濱曾於92年6月24日下午,邀集廠商協議,並已達成共識;再於92年6月27日下午15時30分許,通知黃維昭、張來昆及陳俊宏等人至其辦公室,在備妥之「塗裝業務合作承包協定」上簽名、蓋章。嗣證人劉中平於92年7月8日下午,將前開「塗裝業務合作承包協定」交付被告甲○○;之後,復於N5806標案開標(於92年7月17日開標)之前1天,通知被告甲○○於92年7月15日下午16時許,至某處出席會議,當場將面額合計300萬元之本票交付被告甲○○甚明。
②又黃維昭、簡文隆、陳俊宏、張來昆、吳笏濱及劉中平
等人係於92年6月27日,在「塗裝業務合作協定」上簽名、蓋章,顯見上開「塗裝業務合作協定」,至遲於92年6月27日即已達成協議。如被告甲○○參與「塗裝業務合作協定」之協議,理應於廠商協議時在場,並在該協定上簽名,且經由參與協議之過程中,當知悉參與協議之廠商。惟觀之前開監聽譯文內容,在92年6月27日之前,證人吳笏濱、劉中平並未與被告甲○○聯絡,通知被告甲○○到場參與協議,或與被告甲○○討論圍標內容;且證人吳笏濱與證人劉中平、承包廠商或其他人之對話中,亦均未提及被告甲○○參與圍標協議,則被告甲○○是否參與協議,已非無疑。再者,上開「塗裝業務合作協定」簽名、蓋章後,證人劉中平於92年7月
8日,曾撥打電話與被告甲○○聯絡,期間被告甲○○曾質疑為何多達6人於該協定書上蓋章,亦足徵被告甲○○應未參與該協議,否則本件參與協議之人員計6人,且被告甲○○亦與該6人共同參與該協議,應已知悉參與協議之人員,又豈會質疑參與協議之人數。另證人吳笏濱、劉中平等人於92年6月27日,在「塗裝業務合作協定」上簽名、蓋章時,被告甲○○如果在場,並參與該協議,則該廠商簽名、蓋章後,應會當場要求被告甲○○於該協定書上簽章,縱未如此要求,則各家廠商既均已用印完畢,亦應會直接將該協定書交由被告甲○○,又豈會遲至92年7月8日下午,證人劉中平始將該協定書交付予被告甲○○。是就現存之證據資料而言,尚無證據證明被告甲○○參與92年6月27日「塗裝業務合作協定」之協議。
③證人劉中平於92年7月15日上午10時32分許,撥打電話
與被告甲○○聯絡,要求被告甲○○於該日下午16時許,出席會議,被告甲○○依約抵達後,證人劉中平乃將面額合計300萬元之本票交付被告甲○○,業據被告甲○○於原審審理中自承在卷(詳原審卷㈣第17行至第23行),並有如附表編號8、11所示監聽譯文資料可參。
由於被告甲○○於92年6月27日之前,未曾參與「塗裝業務合作協定」之協議,業經本院認定如前;且因證人劉中平、簡文隆均於調查局證稱:被告甲○○曾參加甲、乙、丙3組承攬個案協議1次等語(出處詳前)。顯見證人劉中平、簡文隆所指被告甲○○參與協議之部分,應係指被告甲○○於92年7月15日下午16時,曾出席會議。惟因被告甲○○出席該次會議時,各承包廠商至遲於92年6月27日前,已達成圍標之協議,並於「塗裝業務合作協定」內載明各標案應由何廠商得標之事實,有該「塗裝業務合作協定」附卷可參。此外,復參以被告甲○○出席該會議之目的,係應證人劉中平之要求,以公證人之地位,代為保管本票;而該本票係各代表廠商事先簽發後,先交由證人劉中平收受,待被告甲○○出席該會議後,再由證人劉中平轉交被告甲○○等情,亦有如附表編號11所示之監聽譯文內容可參。足認被告甲○○於92年7月15日16時出席會議之前,各承包廠商已達成協議,並各簽發本票交由證人劉中平保管,被告甲○○在協議達成後,以公證人之地位到場,並收受證人劉中平所轉交面額合計300萬元之本票,尚難認有參與圍標之情事。
④另依現存之證據資料而言,因被告甲○○僅參與92年7
月15日16時之會議,在此前後,並無證據證明被告甲○○亦曾參與協議;且觀之如附表編號16至18所示之監聽譯文資料,嗣後之投標案,均由證人吳笏濱、劉中平先行協議,再擬具書面,通知各代表包商簽章,並無被告甲○○涉及參與協議之事證,是亦難認被告甲○○於92年7月15日之後,另有共同圍標之情事。至被告甲○○雖於檢察事務官偵查中陳稱:伊負責叫他們來投標,且要有陪標者,係他們先決定好何人得標,再來投標,投標前伊都會找他們協調等語(詳他字卷第171頁第3行以下)。惟被告甲○○於該次偵訊後不久,復於檢察官覆訊時稱:係由各組自行協調投標、陪標之廠商等語(詳他字卷第177頁第5行以下)。則被告甲○○是否參與決定何人得標、何人陪標,已非無疑。再者,各承包商於92年6月27日達成圍標協議時,已同時決定各標案應由何人得標,且須簽發本票作為擔保;況由何人陪標,僅須依次輪流,在各承包廠商均可施作工程之下,應無庸透過被告甲○○出面協調,始能決定。此外,參以被告甲○○係公證人,未參與圍標,僅協調人力之支援等事實,復據證人吳笏濱、劉中平、張來昆、黃維昭、簡文隆於原審審理中證陳明確(詳原審卷㈣第30頁第5行以下、第41頁第13行以下、第93頁第1行以下、第
376頁第19行以下、第381頁第2行以下),是被告甲○○上開陳述,尚難為其不利之認定。
⑤證人吳笏濱於原審證稱:「在我們協議過程中,被告甲
○○沒有參加過,兩次協調都是在廠外店北路辦公室,各組召集人都把包商都召集過去,大家協商、簽名,我們是協商,不是圍標」等語(見原審卷㈣第30頁);證人劉中平於原審證稱:「簽協議書時,我有在場,地點在小港區技勁公司的辦公室,分3組及4組都是這樣」、「甲○○當時沒有在場,他可能連我們辦公室都不知道」等語(見原審卷㈣第41頁);證人黃仙貴於原審證稱:「93年3月9日簽訂協議書我有參加,地點在中船公司外面,被告甲○○未參加」等語(見原審卷㈣第97頁、第98頁);再者,觀之93年3月9日所簽訂「塗裝業務合作承包協定」所載(見92年度他字第2013號第16
8頁),在該協定書上簽名捺指印者,有黃維昭、黃仙貴、劉中平、戴秀芸,揆之常情,被告甲○○如果在場,並參與該協議,則參與協議者應會當場要求被告甲○○於該協定書簽名或蓋指印。另觀之93年3月9日前後之通訊監聽譯文所示,亦查無具體證據足以證明被告甲○○確有參與93年3月9日「塗裝業務合作承包協定」之圍標協議。
⑶綜上,被告甲○○上開所辯,應可採信。則被告甲○○既
事前未參與圍標之協議,且於圍標協議達成後,復未參與圍標之行為,其基於公證人之地位,代為保管協議書及本票,期間均未制止圍標行為,雖有不當,但與參與圍標之行為人間,應無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尚難認有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嫌。此外,復查無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甲○○有檢察官所指之犯行,不能證明被告甲○○犯罪,原審依法為被告甲○○無罪之諭知,核無不合,檢察官上訴意旨認被告甲○○確曾參加廠商圍標之協議,且有共同之犯意聯絡,而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㈡被告廖文獻部分:
觀之如附表編號9、11所示之監聽譯文資料,被告廖文獻於
92年7月15日13時20分許,撥打電話與證人劉中平聯絡時,雖曾表示:「我早上聽長哥說你806的標價你要多考慮一下,不能那麼近啦,到時又在爭」等語。且證人劉中平於92年
7月16日上午9時14分許,撥打電話與證人吳笏濱聯絡時,亦曾表示:「昨天廖文獻打電話給我說,標的時候離底價遠一點,別太近,很難看」、「他說536萬元啦,806案」等語。惟本院審酌:依被告廖文獻、證人劉中平於92年7月15日13時20分之對話內容,被告廖文獻應係聽聞證人劉中平就N5806標案之投標價,認離底價太近,故撥打電話與證人劉中平聯絡,要求證人劉中平再考慮投標價格,不要離底價太近。就整體對話內容而言,被告廖文獻並未具體明確告知底價,在證人劉中平可能依其他管道得知底價下,尚難認被告廖文獻已洩漏N5806標案之底價。至證人劉中平於92年7月16日上午9時14分許,與證人吳笏濱電話聯絡時,雖曾表示:被告廖文獻說底價為536萬元等語,惟觀之該對話前後內容,證人劉中平係稱:被告廖文獻電話告知等語。然證人劉中平所使用之電話,自92年4月8日起,即陸續被施以通訊監察之事實,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監字第485號卷可參。如被告廖文獻、證人劉中平彼此以電話聯絡,被告廖文獻並於電話中告知底價為536萬元,因該對話涉及洩密,係屬重要之犯罪證據,理應會於監聽譯文內明確載明,但觀之卷附監聽譯文內容,查無此段對話,則被告廖文獻就N5806標案部分,是否曾向證人劉中平洩漏底價為536萬元,亦有可疑。再者,N5805、N5806標案之船舶係同型船,且施作面積相同,而N5805標案底價為1000萬元(即A、B區各為500萬元),於92年3月22日開標,當時係由技勁公司、聯勝工程行以986萬元,標得該工程之事實,有底價估算單及臺灣國際造船公司磨銹、噴砂工程一覽表在卷足憑(詳原審卷㈠第151頁、第152頁;他字卷第373頁)。則證人劉中平既為凱旺海事工程公司總經理,且曾參與N5805標案之投標及施作,在計算盈虧之餘,兼以N5805之底價為基準,預估N5806標案之合理底價,乃以538萬元投標(指A區),縱與A區底價5,472,000元相近,亦有可能係屬個人評估所得,尚難認該底價係由被告廖文獻所洩漏。此外,復查無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廖文獻有檢察官所指之犯行,不能證明被告廖文獻犯罪,原審依法為無罪判決之諭知,核無不合,檢察官上訴意旨認應為被告廖文獻有罪之判決,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㈢被告乙○○部分:
證人劉中平固於警詢中證陳:N5806標案開標前,被告乙○○曾告知該案之價格大約536萬元等語(詳他字卷第183頁背面倒數第3行以下)。且觀之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監聽譯文資料,被告乙○○於92年7月21日16時58分許,撥打電話與證人吳笏濱聯絡時,曾表示N5815標案之價格大約在900萬元至1,000萬元之間等語。惟本院審酌:
⑴N5806、N5816等標案之底價部分,係先由船體工廠工程
陳立台 擬定各為10,944,000元(即A、B區各為5,472,
000元)、9,447,168元後,再逐級呈由被告甲○○、廖文獻、助理副總經理王克旋、副總經理 范光男 核定,其中N5806標案最後核定底價與原擬定底價相同;至N5815標案最後核定底價則為920萬元,與原擬定底價不同等情,有臺灣國際造船公司「船體工廠業務工程外包底價估算單」在卷可稽(詳原審卷㈠第152頁至第153頁)。又上開標案之底價係經由助理副總經理王克旋簽核後,再由副總經理范光男核定,在核定之過程中,因分析底價之結構,且須配合公司政策,有時會變更承辦人所建議之價格,底價核定後,須由范光男親自以信封密封,並蓋官章,直到開標時,才能啟封之事實,業據證人范光男於原審審理中證陳明確(詳原審卷㈣第78頁第6行以下)。準此,因底價核定過程中,係經由陳立台擬定底價,再逐級呈閱予被告甲○○、廖文獻、證人王克旋、范光男等人,最後由證人范光男核定底價後,再親自彌封,則被告乙○○既未參與底價之核定,能否得知N5806、N5816等標案之底價,並分別洩漏予證人劉中平、吳笏濱等人,已非無疑。
⑵再者,關於被告乙○○是否洩漏N5806標案之底價,證人
劉中平嗣於原審審理中翻異前詞,改證稱:印象中未和被告乙○○談到536萬元這件事,不知536萬元如何得來等語(詳原審卷㈣第48頁第3行至第13行)。因被告乙○○既未參與核定底價,在其業務範圍內無法得知底價,業如前述。且N5805、N5806標案之船舶係同型船,施作面積相同,而N5805標案底價為1000萬元(即A、B區各為50
0萬元),於92年3月22日開標,當時係由凱旺海事工程公司、聯勝工程行以986萬元,標得該工程之事實,有底價估算單及臺灣國際造船公司磨銹、噴砂工程一覽表在卷足憑(詳原審卷㈠第151頁、第152頁;他字卷第373頁)。則證人劉中平既為凱旺海事工程公司總經理,且曾參與N5805標案之投標及施作,在計算盈虧之餘,兼以N580
5之底價為基準,預估N5806標案之合理底價,乃以538萬元投標(指A區),縱與A區底價5,472,000元相近,亦有可能係屬個人評估所得,尚難認該底價應係由被告乙○○所洩漏。
⑶按「機關辦理採購時,應估計採購案件之件數及每件之預
算金額。預算及預計金額,得於招標公告中一併公開」;「底價於決標後,除有特殊情形外,應予公開」,政府採購法第27條第3項、第34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顯見「預算及預計金額」、「決標之底價」,原則上係屬可公開之事項,非屬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是被告乙○○於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時間,固曾向證人吳笏濱表示:N5816標案之目標範圍在900萬至1,000萬之間等語。惟對話過程中,被告乙○○亦同時表示不知底價,但曾說明判斷之依據,係以已經開標之N5806、N5816等標案底價作為參考基礎,按工作面積之比例計算。則被告乙○○在不知底價之下,依其職務上所知之預算及預計金額,兼衡已開標之N5806、N5816等標案底價,判斷N5815標案之底價應介在900萬元至1,000萬元之間,縱與N5815標案之底價
920萬元相近,亦難認被告乙○○有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情事。至如附表編號14所示之監聽譯文資料,證人劉中平雖曾表示:被告乙○○之意思係900萬元至920萬元之間等語。但被告乙○○既已告知證人吳笏濱,N815標案底價係在900萬元至1,000萬元之間,又豈會告知證人劉中平不同之價額;且證人劉中平於該次對話中,復表示:被告乙○○沒有講的很清楚等語,則被告乙○○是否曾向證人劉中平告知此事,已非無疑,尚難為被告乙○○不利之認定。
⑷綜上,被告乙○○上開所辯,應可採信。此外,復查無積
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乙○○有檢察官所指之犯行,不能證明被告乙○○犯罪,原審依法為無罪判決之諭知,核無不合,檢察官上訴意旨認被告乙○○有洩漏標案底價情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銘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7年5月2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曾永宗
法官任森銓法官王伯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敍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刑法第132條第1項部分,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5月21日
書記官陳武悅附表:
┌─┬───┬───────────┬───────────────┬──┐│編│通聯時│通訊監察對象│通聯譯文│備註││號│間││(92年度他字第2013號偵查卷內之││││││頁數)││├─┼───┼─────┬─────┼───────────────┼──┤│1│92年6│A│B│A:......我已經和媽祖講好了,││││月24日│吳笏濱│劉中平│我明天把一個合約寫好.....││││17:16│0000000000│0000000000│B:什麼合約?│││││││A:跟他們協議啦,承包協議就對│││││││了。│││││││B:跟誰啊?│││││││A:下午叫他們一起下拍定,拍定│││││││後就是怎麼簽約的問題......│││││││媽祖現在人在我這......│││││││(P.216)││├─┼───┼─────┼─────┼───────────────┼──┤│1│92年6│A│B│B:...不好意思,下午沒過去請│││之│月24日│吳笏濱│阿猴仔│教你的計劃,太忙了.....│││1│18:57│0000000000│0000000000│A:原則上我們討論的是大家把價││││││(應係指展│格談定...第一、要做就要賺││││││欣工程行負│錢,價格就不要互相殺價││││││責人洪新教│B:我們也是這樣想,我剛和媽祖││││││)│和劉中平都討論過...不要說│││││││賺多啦,穩定是最重要的│││││││A:下星期我會去基隆找大家好好│││││││談一下│││││││(P.216)││├─┼───┼─────┼─────┼───────────────┼──┤│1│92年6│A│B│A:今天下午跟那些包商談的怎樣│││之│月24日│王義玲│吳笏濱│B:談好了,叫他來簽就可以了│││2│22:3│0000000000│0000000000│A:簽了沒│││││││B:現在就要想內容給他們簽│││││││A:一個人要罰2百萬,上次本來│││││││說只要1百萬│││││││B:喂,說實在的2百萬還不太夠│││││││A:我們現在是什麼時候開標│││││││(以下略)│││││││(P.216)││├─┼───┼─────┼─────┼───────────────┼──┤│1│92年6│A│B│A:我昨天有跟中船那些廠長講,│││之│月24日│吳笏濱│技勁公司董│不要讓大家都沒辦法做,所以│││3│22:37│0000000000│事許亞來│我今天下午把所有包商找來,│││││││大家一齊做,把價格抬高,價│││││││格抬高就比較好做一點│││││││B:中船沒把你踢出去│││││││A:哈哈,他們哭笑不得,殺低也│││││││是我講,抬高也是我講,不過│││││││,我今天殺不了別人,只好把│││││││價格抬高,讓自己佔便宜,讓│││││││他們自己死,只有這樣搞了,│││││││因為老大教的只有這樣子,..│││││││我今天已經把所有包商談好,│││││││開標我就交給劉中平,明天、│││││││後天我就幫他們寫,所有人簽│││││││名,違反合約的罰2百萬..哈哈│││││││,嚇人用的,這邊的包商都是│││││││鄉巴佬。│││││││(P.217)││├─┼───┼─────┼─────┼───────────────┼──┤│2│92年6│A│B│A:.....不是說要去蓋章(合約││││月27日│劉中平│吳笏濱│書),你跑哪了...││││16:49│0000000000│0000000000│B:那慢點啦,我再給他們拖個兩│││││││天......│││││││A:啊,蓋一蓋啦......│││││││B:蓋是一回事,你要一鼓作氣,│││││││下星期一做一次來......現在│││││││是還沒通知何時簽約蓋章嘛│││││││......│││││││A:這樣子不是很好,我不騙你,│││││││,因為大家本來就有些存疑了│││││││.........│││││││B:下午開會時,六間包商都有去│││││││,去就表示......│││││││A:沒有,本來就是通知全部都要│││││││去......│││││││B:好啦,我現在通知他們下午五│││││││點半到我們辦公室蓋章......│││││││A:好, 大頭仔俊宏仔 你叫,其│││││││他我叫。│││││││(P.217)││├─┼───┼─────┼─────┼───────────────┼──┤│3│92年6│A│B│A:吳笏濱叫你們到辦公室蓋章。││││月27日│劉中平│某包商│B:辦公室?││││16:51│0000000000│0000000000│A:對啦,到辦公室蓋,他要叫大││││││黃維昭│家順便過去看什麼時候拿支票│││││││......│││││││B:哭夭,印章拿給會計了......│││││││A:再去拿回來就好了,順便叫大│││││││頭一齊去......│││││││(P.217)││├─┼───┼─────┼─────┼───────────────┼──┤│4│92年6│A│B│吳笏濱問某包商有沒有空,請其到││││月27日│吳笏濱│某包商│辦公室蓋章。││││16:51│0000000000│0000000000│(P.217)││││││(張來昆)│││├─┼───┼─────┼─────┼───────────────┼──┤│5│92年6│A│B│A:俊宏仔,你叫 大目仔 拿印章一││││月27日│吳笏濱│陳俊宏│齊到我辦公室蓋一蓋......││││16:52│0000000000│0000000000│B:好。│││││││(P.217)││├─┼───┼─────┼─────┼───────────────┼──┤│6│92年6│A│B│B:吳笏濱,抱歉,我剛忙完,現││││月27日│吳笏濱│某包商│在才出來...││││17:34│0000000000│0000000000│A:沒關係,你現在來,他們剛簽││││││(張來昆)│完.......│││││││(P.217)││├─┼───┼─────┼─────┼───────────────┼──┤│7│92年7│A│B│A: 副頭仔 ,我已經跟 阿田仔 (另││││月8日│劉中平│甲○○│一個副頭仔)說過,我們講好││││11:20│0000000000│0000000000│了,要他分兩天標,因為分兩│││││││天標的話,我們的押標金一天│││││││放這,隔天移到那就好了,不│││││││要讓我們一次開兩張,一人開│││││││兩張,再多押一百萬,這樣就│││││││變兩百萬了。│││││││B:那不是寫寫單子,開個票就好│││││││,有什麼要緊?│││││││A:沒有啦,要開兩張,因為是不│││││││同案要開啊。│││││││B:開一開再撕掉就好了?│││││││A:不是啦,現在是說不同案,支│││││││票就要拿去那邊,這是押標金│││││││呢!│││││││B:我們公司又不會拿去花,擔心│││││││什麼?│││││││A:......不是啦,現在支票分兩│││││││天的話,這張今天用完,明天│││││││再去陪標就算了。│││││││B:你們有講好嗎?│││││││A:大家印章都蓋好了,那張(協│││││││議書)要拿過來給你,開標前│││││││一天,我曾拿一百萬支票到你│││││││那放著,不用擔心。下午過去│││││││,我就會拿那張(協議書)給│││││││你。│││││││B:幾個人,你而已嗎?│││││││A:六個都蓋好章了。│││││││B:怎會有六個那麼多?│││││││A:就是一組派兩個代表啊!│││││││B:不是說要開張支票來我這押一│││││││下?│││││││A:對啊,現在就是要叫他們開票│││││││了,開好會拿給你。│││││││B:要分開標就是了?│││││││A:對啦!我跟他們說老闆(你)│││││││開始不信任我們三組了,大家│││││││要先把票拿出來......│││││││B:我那有這樣講?│││││││A:沒有啦,我是故意這樣講的,│││││││讓他們怕一下,你做公證人要│││││││展現一下做公證人的實力啊!│││││││B:(笑)好,那就照那天講的做│││││││吧!│││││││A:對啦,我不會讓你難做人,請│││││││你跟阿田仔講一下,說要分開│││││││標,押標金共用......│││││││B:分開標,到時你標完跑了,不│││││││來陪標........│││││││A:沒有啦,分開標就是我們把二│││││││份標單都領完後,比如說以815│││││││案為例,這二份給他們蓋完章│││││││後,再讓他們自己去處理押標│││││││金,這樣你聽得懂嗎?如果我│││││││要標806的話,我們兩個先寫一│││││││寫,我再去和阿田仔殺價嘛!│││││││B:現在阿田仔的意思是說,如果│││││││你們沒進去底價,到時又再│││││││.......│││││││A:不可能啦,你那天不是跟我說│││││││大概八十多萬嗎?我就照著這│││││││價格去做啊,你不用擔心啦,│││││││我講算話,我不會標的讓你不│││││││上不下。│││││││B:不會惡搞我吧?│││││││A:不會啦......請你去跟阿田仔│││││││講一下啦.....│││││││(P.218)││├─┼───┼─────┼─────┼───────────────┼──┤│8│92年7│A│B│A:長官,要麻煩您今天下午四點││││月15日│劉中平│中船甲○○│出席一下,在那天吃宵夜的地││││10:32│0000000000│0000000000│方。│││││││B:不用了,那個就好了。│││││││A:不是啦,支票要拿給你,又不│││││││好意思在辦公室那啦。│││││││B:不用啦,不要再安排什麼。│││││││A:沒有要安排什麼,只是要麻煩│││││││你到那...│││││││B:四點我還在公司。│││││││A:就是四點在那,我才可以拿票│││││││給你.........順便跟大家講│││││││一講看禮拜四要怎麼標,順便│││││││拿支票給你,你是公親,一定│││││││要在那讓你瞭解一下啊......│││││││(P.219)││├─┼───┼─────┼─────┼───────────────┼──┤│9│92年7│A│B│A: 中平仔 ,我 劉文憲 (譯音,應││││月15日│某中船人員│劉中平│指廖文獻),我早上聽長哥說││││13:20│0000000││你806的標價你要多考慮一下│││││(廖文獻)││,不能那麼近啦,到時又在爭│││││││...│││││││B:我瞭解啦。│││││││A:差沒幾萬元,不要在那......│││││││B:我瞭解,我這次回來再幫你帶│││││││回來!│││││││(P.219)││├─┼───┼─────┼─────┼───────────────┼──┤│10│92年7│A│B│A:大哥,請問806HOWMUCH(劉中││││月15日│劉中平│電話登記│平有多少人拿標單)....我是││││16:51│0000000000│ 蔡佳均 (中│問有幾間拿(標單)││││││船人員)│B:喔,滿多家的!││││││0000000000│A:有超過三家嗎?││││││(實際使用│B:你們算是嗎?││││││人為鄭 超群 │A:對,那你們用什人去拿?再興││││││)│(譯音)......│││││││B:基乙(譯音),三間沒錯....│││││││(P.219)││├─┼───┼─────┼─────┼───────────────┼──┤│11│92年7│A│B│A:......今天投標,明天開標。││││月16日│劉中平│吳笏濱大陸│B:支票要叫他們那個喔。││││9:14│0000000000││A:沒人要拿出來。│││││││B:...沒人要拿出來,標要怎麼│││││││寫?這次一定流標的,沒流標│││││││的話就被罰,一定要拿出來,│││││││別被人搞掉了。│││││││A:沒關係啦,被搞掉就算了。│││││││B:沒?被搞掉至少也要拿兩百萬│││││││回來。│││││││A:被搞掉拿兩百萬回來也不錯喔│││││││,這樣沒關係啦。不然跟他們│││││││(包商)嗆明:一人一年供應│││││││兩百萬,我們都不要管事(笑│││││││)。│││││││B:沒有,是一人兩百萬還是一標│││││││兩百萬。│││││││A:不是啦,現在大家分錢分出來│││││││就知道了, 阿濱 (吳笏濱)分│││││││錢拿最高,大家都知道,現在│││││││都你自己在分,別人都覺得你│││││││在分都那個。 武龍 仔在這拿到│││││││的錢去和98案的 阿福仔 (譯音│││││││)去比,差了五分之二。武龍│││││││仔去和阿福仔爭...│││││││B:98案是他們自己分,怎麼會是│││││││阿福仔分?│││││││A:阿福仔分的。│││││││B:幹,叫阿福仔看拿多少分。│││││││A:我就跟俊宏仔說,你要做頭,│││││││若不做頭,你自己吃虧,你做│││││││頭的話,所有不行的都我們這│││││││邊處理,不用擔心,你就分一│││││││分,你這的錢分完後和我們這│││││││一樣多,分完後我會跟 阿濱仔 │││││││建議這分錢的過程及組裝起來│││││││的過程,一條船看二十萬還是│││││││三十萬,收取費用就好,不要│││││││說吃到你們(包商)的錢,他│││││││說他原來的意思也是這樣,二│││││││十萬還是三十萬給人,大家來│││││││談啊......(劉中平與吳笏濱│││││││討論包商間工程款分配問題。│││││││)......為了要讓他們開支票│││││││,我多客氣啊,昨天三百萬(│││││││支票)放在我身上,害我好擔│││││││心,我趕快拿給ashba(譯音)│││││││......他要我要標多少跟他說│││││││,別給他們難看。昨天劉文憲│││││││(應指廖文獻)打電話給我說│││││││,標的時候離底價遠一點,別│││││││太近,很難看喔......│││││││B:近是往上還是往下?│││││││A:他說536(萬)啦,806案!│││││││B:那815案呢?│││││││A:我看 阿文 是做1400(萬),你│││││││看要給二鳥仔(譯音)他們標│││││││多少?......│││││││A:我現在跟他嚇說我們的底價是│││││││11OO(萬),要嚇他們以後才│││││││能愈做愈高,我跟他們說,我│││││││沒理要底,我也是要高啊....│││││││我問ashba815案要做多少,他│││││││們現在已經相信我就跟我說:│││││││「你跟我講要多少才能做,你│││││││們如果不說,(中船)真的就│││││││價格很高,到時你們就很難看│││││││,今天我問你們,你們就要講│││││││,不然我對你們也難交待,既│││││││然要出來協調,就不會讓你們│││││││難做,你(吳笏濱)不在,他│││││││們就只有信我了.........我│││││││跟你講,差一天啦,為什麼我│││││││故意叫?(中船某人?)幫我分│││││││開就是要週轉,我跟(中船某│││││││人?)說你不用怕,把他分開│││││││開標,不然我們押標金要怎麼│││││││弄那麼多。他玩那個,我玩這│││││││個......│││││││B:明天(806標)什麼時候標?│││││││A:明天十點,我跟你講,三間在│││││││那,以我寫的最低,而且他們│││││││沒??款六百(萬) 俊鴻仔 560│││││││(萬),我們550(萬),806是│││││││我們兩間嘛,所以我們550(萬│││││││),他們560(萬),俊宏仔說│││││││我如果降到那,他就減一萬減一│││││││萬,減我一萬就對了,我會把他│││││││教好,三間而已,不然要幾間,│││││││我有注意領標的標數,二鳥仔那│││││││邊派基乙出來領,三和(譯音)│││││││派佳音(譯音)出來領,還有我│││││││們,就這樣,哭夭,,三間我們│││││││最低,這樣還被人弄屁股我也笑│││││││一笑......這樣還出狀況,我│││││││現場一定拍桌子,ashba還見證│││││││呢,見證圍標,中船的副廠長見│││││││證園標(笑)......你們中船│││││││真是笨人一堆。│││││││(P.219-220)││├─┼───┼─────┼─────┼───────────────┼──┤│12│92年7│A│蔡佳均(中│A:......我本來答應要去,後來││││月16日│劉中平│船人員)│想想不對,因為筆跡不一樣。││││17:37│0000000000│0000000000│B:因為明天第一個是這個標,還││││││(實際使用│有一個是815,所以我就沒辦法││││││人為 鄭超群 │去,想打電話跟他講一下。││││││)│A:大哥,815標也是一樣三個嗎?│││││││B:815我現在還沒收到(投標單)│││││││。│││││││A:不是,不是,我是說你拿到的│││││││(投標單)......│││││││B:對、對,沒有錯,一樣啦。│││││││A:我是怕說有沒有突發狀況?│││││││B:有突發狀況我會跟你講。│││││││(P.220)││├─┼───┼─────┼─────┼───────────────┼──┤│13│92年7│A│B│B:劉中平明天到大陸,我是說815││││月21日│中船乙○○│吳笏濱│部分,有個問題我沒有先跟你││││16:58│0000000000│0000000000│商量過,一般的話,我是用十│││││││七萬的,它的面積大概1/2,那│││││││目前815標有沒有問題?│││││││A:沒有啊,他上次價錢過高,高│││││││的很離譜,我已經跟他(劉中│││││││平)講說面積沒有那麼多,怎│││││││麼可能那麼多,我都有跟他說│││││││工作面積大概有多少,他都知│││││││道,還是照806的方式講這樣,│││││││到十七萬五的,我說工作面積│││││││差不多一半而已,一半的話,│││││││有802的base(基礎)可以做參│││││││考的話,你們可以一下預算多│││││││少,因為806可以說是固定資料│││││││在那做參考,806多少,815大│││││││概就可以報多少,上禮拜開的│││││││標太離譜了,,離譜到連會計│││││││認為好像在開玩笑。我有跟他│││││││說目前這艘船的設計都是簡單│││││││型的,而且很多地方都是一套│││││││型的根本就沒有二套型的,所│││││││以其實我包括內檢的工作也加│││││││去的話,怎麼講都沒有那麼多│││││││的工作量可以做,可是他們聽│││││││不下去啊。│││││││B:現在兩邊的差距差多少?│││││││A:差四、五百元啊!這樣的話表│││││││示他們的估價不知從那裡去想│││││││的?│││││││B:我是有給他一個數字,要用七│││││││萬七的跟十七萬的,面積的比│││││││要乘上1.3左右.....│││││││A:我們估面積或資料準備和以前│││││││的思維模式都一樣的,沒有說│││││││這條船的思維是不一樣的,只│││││││是在考量這條船是外籍船東或│││││││本地船東,有把他考慮進去。│││││││B:有一項我那時有跟他講,今天│││││││如果單獨除銹跟噴漆,因為除│││││││銹跟噴漆之間有些模糊地帶│││││││.........(乙○○和吳笏濱│││││││爭執承包工程間的計價方法)│││││││B:我跟他講一個數字大概是有│││││││1050是最好啦!│││││││A:沒有,我目前估已超出很多,│││││││沒有那麼多.....工作面積沒│││││││那麼多就沒有那麼多的金額。│││││││B:現在底價標多少?│││││││A:我不知道多少啊,但是我有跟│││││││他們講說我是個別考量後才加│││││││總,而不是加總後才去考量│││││││.........│││││││B:我想說如果穩當的話,大概是│││││││在1000到1050左右,不曉道這│││││││差距還有點空間嗎?│││││││A:還有一點大.....我已經有跟│││││││他(劉中平)講說,我的目標│││││││範圍大概設定在9至10中間(│││││││900至1000),我的理想目標是│││││││這樣,至於實際上怎樣,我不│││││││太清楚.........│││││││(P.222)││├─┼───┼─────┼─────┼───────────────┼──┤│14│92年7│A│B│A:你去和乙○○講價格,吳笏濱││││月21日│劉中平│ 宋月瑞 (大│算980,照他們(中船)自己算││││18:38│0000000000│頭)│來看,吳笏濱算的較寬鬆,侯││││││0000000000│雅文意思是900到920間,另外│││││││一個說從939開始降,他們要│││││││900我才不要,你跟他們講好了│││││││,我講不下去。反正你去講的│││││││時候從939至920間守住就對了│││││││......你看著辦。│││││││B:底價不就920?│││││││A:差不多啦,乙○○沒有講的很│││││││清楚......我不在的時候,這│││││││段時間最少會開一標......│││││││B:沒關係,我再放給它流標啊!│││││││A:你還沒聽懂!後面那個標,你│││││││們就看著辦,自己做主去殺!│││││││B:沒關係,再讓它流標一次。│││││││A:你要注意不要讓它(標案)分│││││││開。│││││││B:不要超過三次就好了。│││││││A:分開的話對我們不利,你要注│││││││意這點,怎麼談都沒關係,可│││││││是若讓它分開的話對我們不利│││││││......│││││││(P.222)││├─┼───┼─────┼─────┼───────────────┼──┤│15│92年10│A│B│B:......領標三間是沒問題,第││││月13日│吳笏濱│劉中平│四間出來就是有問題,就這樣而││││18:22│││已啊,應該其他uncle(蔡佳均│││││││)不會講,但是有幾間(標)他│││││││應該會跟我講吧,所以取決點就│││││││在這,如果沒有的話倒是無所謂│││││││,也是相同星期二下午三點啊,│││││││同樣的作法,不一定要繳錢,但│││││││是同樣的作法啊。│││││││A:OK,再辛苦點,你再和戴秀芸│││││││溝通一下......│││││││(P.223)││├─┼───┼─────┼─────┼───────────────┼──┤│16│92年12│A│B│A:喂,油漆的車錢你沒想到?買││││月6日│劉中平│吳笏濱│那台車啊,那三萬塊要那裡扣?││││21:48│0000000000│0000000000│B:801扣。801的比較有量。│││││││A:我跟你講,現在這樣,我有調│││││││出來看,分做3組,我已經改│││││││好了,802跟817,我想想又│││││││給他寫嚴重點,船上塗裝聯合│││││││投標協議,「聯合投標」喔,│││││││看清楚,第一組是誰、第二組│││││││是誰、第三組是誰,817由技│││││││勁得標,政鴻、 佳和 陪標,802│││││││由政鴻、佳和得標,技勁陪標│││││││。│││││││B:政鴻、佳和他們同組?│││││││A:那有?│││││││B: 聖鴻 啦! 阿梅 啦。│││││││A:阿梅就是聖鴻啦,神聖的聖,│││││││聖鴻、佳和工程得標,技勁陪│││││││標,「為了共同之問的義務與│││││││權利,817不得低於九百二十│││││││五萬得標!」(P.234)││├─┼───┼─────┼─────┼───────────────┼──┤│17│92年12│A│B│A:還在睡?││││月9日│劉中平│包商阿猴│B:沒有,起來了。││││10:55│0000000000│0000000000│A:媽祖(包商)和你在一起?│││││││B:對。│││││││A:我待會拿給你們簽一下......│││││││(P.235)││├─┼───┼─────┼─────┼───────────────┼──┤│18│92年12│A│B│A:帥哥,我的如果要簽,我晚點││││月9日│某包商│劉中平│回來再簽好不好?││││12:40│0000000000│0000000000│B:你的不是寫好了?你昨天沒寫?│││││││A:我昨天沒有啦,我現在在路上│││││││,等會回去再去。│││││││B:你回來順便叫他們啊,把阿梅│││││││帶過來。│││││││A:你叫阿梅叫啦,叫他叫一下啦│││││││........│││││││(P.235)││├─┼───┼─────┼─────┼───────────────┼──┤│19│93年3│A│B│A:我跟你講,早上議價,我本來││││月11日│劉中平│吳笏濱│都不降價,因為我跟 王克賢 (││││13:02│0000000000││中船副總,應指王克旋),船│││││││東因素,你們(中船)都沒加│││││││半角,我說,今天你們(中船│││││││)喊要減就減,你為我想,我│││││││也很高興,可是這樣不對啊!│││││││你們一直減,改天船東因素要│││││││用什麼補我們,像801的被船│││││││東刁成那樣,他(王克賢,應│││││││指王克旋)說「有啊,船東不│││││││是被調走了」?我說,有啊!│││││││調走了可是都要交船了啊!他│││││││說沒辦法啊!他沒有關係啊!│││││││王克賢(應指王克旋)啦!│││││││B:王克賢(應指王克旋)就愛這│││││││款的,我就知道。│││││││A:幹,他很會這樣小動作一堆,│││││││十萬呢!我說:副總,你這樣│││││││子。他就說,你們都不給面子│││││││喔?我就跟狗 川仔 說,不要降│││││││。王克賢(應指王克旋)就說│││││││:劉中平,你先出去啦!幹,│││││││又是我,又來這套,我出去後│││││││,在玻璃門外就比,不要降!│││││││我出去一分鐘後,超群(中│││││││船,應指鄭超群)就出來找我│││││││,他說:跟他們講一下,真的│││││││底價是九百二十萬,相信一下│││││││啦!因為他寫一寫,底價給上│││││││面簽完了,如果你沒有簽九百│││││││二十萬,不能看啦!│││││││B:929嘛?│││││││A:對啦,他說不能看啦,簽一簽│││││││啦,不要造成不必要的困擾。│││││││我跟他說一句很實在的:你(│││││││超群)要和川仔講一下,我現│││││││在可以代表阿濱(吳笏濱)答│││││││應你,但是另外七間我要對他│││││││們有交待,你(超群)跟他們│││││││講一下,叫他(川仔)寫,我│││││││跟著,這樣就可以,因為我要│││││││尊重他們的意見,你(超群)│││││││辦法講,我就寫,如果沒有,│││││││我真的不敢寫,畢竟他們也是│││││││一份子。所以出來, 阿川 就講│││││││,謝謝啦!我說不是謝謝的問│││││││題,事情本來就是要這樣辦。│││││││B:我就知道早上你說929,我想│││││││又差9萬去了。│││││││A:幹,王克賢每次都這樣。│││││││B:他有說23號要來嗎?我沒時間│││││││!│││││││A:...這種人,每次底價都殺一│││││││殺才來,到他手上都先殺一殺│││││││再拿去總經理那簽再來用關說│││││││的,幹!何必做的這樣。│││││││B:做戲的啦!差那幾萬。│││││││A:對,五萬、十萬對他有什麼損│││││││失,沒考慮船東因素,我問他│││││││船東因素要怎麼補?他就問超│││││││群沒有船東因素,他說沒有,│││││││我說沒有,那賠算誰的。他說│││││││,有啊!我們在處理啊!你看│││││││那個「剪刀」走了啊!這就不│││││││是誰走的問題,問題我錢已經│││││││花了,你才說走了。這樣不通│││││││啦!..........(P.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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