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71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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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7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搶奪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716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另案於臺灣新竹監獄執行中)甲○○上列被告等因搶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甲○○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渠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等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0月2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賴淑敏
法官林惠君法官鄭子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0月25日
書記官沈藝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