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2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204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巷16號選任辯護人廖宜祥律師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改行簡式審判程序,由受命法官獨任為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1月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秋宜
法官劉兆菊法官馮俊郎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11月1日
書記官鄧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