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補字第30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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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3033號

原告 蔡哲夫

原告財團法人新新生活文教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蔡恩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港戰國策大樓管理委員會修繕漏水等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原告陳報修繕漏水費用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暫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

二、提出上開修繕漏水費用之估價單或收據等證據資料。

中華民國112年9月15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15日

書記官江婉君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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