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補字第30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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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3033號
原告 蔡哲夫
原告財團法人新新生活文教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蔡恩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港戰國策大樓管理委員會修繕漏水等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原告陳報修繕漏水費用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暫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
二、提出上開修繕漏水費用之估價單或收據等證據資料。
中華民國112年9月15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15日
書記官江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