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補字第30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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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3006號

原告 邱祥剛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金蓮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99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1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王怡菁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15日

書記官王素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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