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補字第300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中補字第3006號原告 邱祥剛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金蓮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99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9月15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法官王怡菁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9月15日書記官王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