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交易字第9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交易字第9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交易字第9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威州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253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威州於民國95年8月15日某時,在不詳處所飲用酒類後,已達不能安全騎乘機車等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仍騎乘重型機車(牌照號碼G56—038)行駛在道路上,嗣於同日凌晨3時28分許,行經臺中市○○區○○里○○路與昌平路口,因酒精作用影響注意力,遂自行摔倒肇事。嗣經警前往處理並抽取被告血液檢測,換算酒後呼氣所含酒精成份每公升達0.94毫克。因認被告涉犯修正前刑法第185條之3之公共危險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定有明文。查被告業於105年1月21日死亡,有財團法人創世社會福利基金會附設台南市私立創世清寒植物人安養院105年4月20日創院(三)社字第0000000號函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揆諸上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規定,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1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簡源希
法官洪俊誠法官洪瑞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王麗麗中華民國105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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