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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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漁業法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7號公訴人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明杰
蔡俊彥
RIGAN
MIFTAKHULJANAH
SUKARNO上列被告因違反漁業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蔡明杰、蔡俊彥、RIGAN、MIFTAKHULJANAH、SUKARNO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22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黃鳳岐
法官陳立祥法官陳順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22日
書記官祝語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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