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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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司執消債更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06號債務人 杜良慧 代理人 洪銘憲 律師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黃怡玲 債權人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振原 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理人 徐月華
葉展豪 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所示標準之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簡稱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08號民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在卷可參,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為期6年共72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10,669元(各期均含分期清償之保單解約金1,903元及分期清償之各項獎金100元),清償總額合計為768,168元,本院審酌下述情事認為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
?怓d債務人現任職於志賢室內裝修工程行,每週工作40小時,
每日工時8小時,工作內容為行政、會計,按月計薪,除月薪22,000元外,如全勤者將另發放全勤獎金1,000元,目前業務無須加班,工程行於中秋節發放獎金300元,年終則約3,000元,債務人係自行投保勞健保,債務人月實領收入約可達21,621元(已含底薪及全勤獎金,並已扣除國民年金保費932元及健保費447元),有志賢室內裝修工程行107年9月19日函及所附債務人薪資袋、債務人107年9月6日陳報狀及所附在職證明書正本、同年9月17日陳報狀及國民年金保費繳費證明、同年9月27日陳報狀及所附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繳納證明等件在卷可參,是債務人確有固定收入,具備履行更生方案之可能性。
?辿葫d,債務人每月收入扣除清償金額後,所酌留自身開支約
12,955元(概債務人固於更生方案中列載每月支出金額為14,334元,然其中1,379元係國民年金保費及健保費之支出,核前揭費用乃債務人維繫其個人基本勞動條件與健康生活之必要開支,尚非債務人可自行運用,故債務人現實上可支配開支數額約12,955元,有說明之必要),雖略逾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公告之107年度台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388元之標準。然考量債務人名下並無不動產,目前與子女共同賃屋住用,每月租金6,500元,債務人負擔其中半數,餘由子女承擔等,業據債務人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及租金繳納證明正本為憑,足認租金支出確屬真實,又因其所支出房租與台南市一般租屋市場行情相當,堪認債務人酌留之費用僅足維持自身最基本之生活程度,無奢侈浪費之虞。參以債務人另同意於每年度提撥各項獎金約三分之ㄧ數額(即1,200元)列入更生方案各期清償(每期清償金額為100元),並願提列名下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解約金137,016元等值金額用以清償(原保單解約金為136,999元,然為核算便利,債務人願提列137,016元用以清償債務,是分72期清償,各期清償金額為1,903元,併此說明),有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7年6月22日函、債務人107年10月5日陳報之更生方案、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可資為證,益堪肯認債務人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
?吤蓮d,債務人名下除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價值
約16,000元之投資與車牌因逾檢遭註銷之汽車乙台外,再無其他財產,有債務人104年至106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等件在卷足考。則本院裁定開始更生時,債權人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數額為152,999元(即保單解約金加計投資之價值)。而債務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間之可處分所得約為327,925元(計算期間:105年4月起至107年3月止;計算基準:該段期間內債務人因質借保單所獲取之現金)(查債務人固曾於開始更生前兩年內就名下保單進行質借,然本院審酌債務人早於95年間即就名下保單進行質借狀況,陸續多年均有借、還款紀錄,堪認質借保單以獲取現金為債務人慣用週轉資金之選項。則參債務人於該段期間並無任何收入來源,而其仍需支出必要生活費用,並有就歷年向第三人 杜建興謝念芳 借款以清償其他金融機構債務進行還款等情況,亦據債務人提出租金支出正本、國民年金保費及健保保費等支出正本、第三人杜建興、謝念芳借款還款證明單正本、中國信託清償證明書正本、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償證明書正本、台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償證明正本等件為憑,堪認質借金額之支出,尚屬合理使用,並無減損財產之惡意心態,亦有說明之必要),有債務人107年11月22日陳報狀附於本院卷可佐,而期間債務人自己必要生活費用約277,572元【依105、106及107年度台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標準與受扶養人扶養免稅額計算:〈11,448×21+12,388×3〉=277,572】,扣除後所得之數額為50,353元(327,925元-277,572=50,353)。綜上,本件債權人更生方案6年間之受償總額768,168元,顯逾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數額,及債務人聲請更生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數額,併此敘明。
三、末查,除債權人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逾期未表示意見外,其餘債權人均陳報不同意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內容,反對意見略以:債務人是否據實陳報收入、津貼、加班費及獎金收入?未來有無提高收入空間等,均非無疑義;債務人正值壯年,尚有相當勞動年限,並非不能完全清償債務,然其所提更生方案清償成數僅13.81%,更生條件難謂對債權人公允等語。惟查:
?抩琝蚑憳エ爾阰蚺u程行來函表示:債務人係於107年8月間到
職,員工每日上班時間為上午8點至12點、下午1點至5點,每週工時40小時,職稱為行政會計,採月薪制計薪,月薪為22,000元,如員工無請假或遲到早退,將另發放全勤獎金1,000元,目前業務量無需員工加班。又因工程行乃於106年6月間方設立,故除發放中秋獎金300元外,需待員工工作狀況穩定後,方發放年終獎金3,000元,且債務人現係自行投保勞健保等情,有志賢室內裝修工程行107年9月19日函及所附債務人薪資袋數紙在卷可佐,足認債務人所陳報之薪資、津貼、加班費與獎金收入核與真實相符。部分債權人質疑債務人短報薪資、津貼、加班費及獎金收入乙事,並無所據。又參本件債務人長期無收入來源,其於更生後積極尋覓工作,且重返職場後之薪資水準亦達基本工資之上,當認已充分展現更生誠意,部分債權人自不宜再以債務人仍有提高收入空間,遂主張其應以較高收入金額提列更生方案,否則無異加劇債務人經濟困境,與消債條例立法精神有所違背。
?豸S修正前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規定更生方案是否公允,除
須考量債務人已否盡力清償外,並及其負債之原因、過往之消費有無不當之情形,實務上法院常因債務人有不當負債或消費之情形,而無從依該項規定逕行認可更生方案。為使此等債務人仍有更生復甦之機會,明定如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之條件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已盡力清償者,例如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可處分所得總額;無清算價值者,以其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其自己及依法應受扶養者所必要之生活費用後之餘額,均已用於清償之情形,法院即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消債條例第64條修正說明參照)。查部分債權人固以債務人尚有相當勞動年限、更生方案清償成數僅百分之13.81,清償比例偏低,嚴重損及債權人利益等情為由,指摘債務人應有提高清償金額空間,同時主張其未盡力清償。然本件債務人乃將收入扣除其自身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連同名下保單解約金及各項獎金相當數額均用以履行更生方案,當認已盡力清償,依法應認可更生方案,前揭債權人所言,實無足採信。
四、綜上,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其條件已盡力清償,復無消債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規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應予認可。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7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7日
書記官駱映庭附件一:更生方案┌────────────────────────────────────┐│一、更生方案內容│├────────────────────────────────────┤│1、清償期數、清償金額及清償日期:││(1)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為期6年(共72期),││每期清償新臺幣10,669元(各期均含分期清償之保單解約金1,903元及分期清償││之各項獎金100元)。││(2)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於每月15日前,將每期應繳金額以臨櫃││繳款、匯款方式或自動櫃員機(ATM)轉帳或債權人指定還款方式,分別匯入各││債權人指定匯款帳號內,匯費或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3)各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二之分配表所示。││2、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新臺幣5,561,479元。││3、清償總額:新臺幣768,168元。││4、清償成數:13.81%││5、債務人同意倘任一期款項未依約履行,視為喪失期限利益,縱其他期數未屆清││償期,仍視為全部到期。│├────────────────────────────────────┤│二、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清償額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比例│每期可分配之金額│6年總清償額│├──┼──────┼─────┼────┼────────┼──────┤│一│國泰世華商業│298,742│5.37%│573│41,256│││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二│新加坡商艾星│541,102│9.73%│1,038│74,736│││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三│凱基商業銀行│956,086│17.19%│1,834│132,048│││股份有限公司│││││├──┼──────┼─────┼────┼────────┼──────┤│四│合作金庫商業│3,544,802│63.74%│6,800│489,600│││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富邦資產管理│220,747│3.97%│424│30,528│││股份有限公司│││││├──┴──────┼─────┼────┼────────┼──────┤│合計│5,561,479│100﹪│10,669│768,168│└─────────┴─────┴────┴────────┴──────┘附件二: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從事奢靡之消費活動。│├────────────────────────────────────┤│二、不得購買精品服裝、飾品。│├────────────────────────────────────┤│三、不得購置不動產。│├────────────────────────────────────┤│四、不得購買機動車輛。│├────────────────────────────────────┤│五、不得搭乘高鐵及航空器。│├────────────────────────────────────┤│六、不得出入特種營業場所。│├────────────────────────────────────┤│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九、不得從事美容醫療之消費行為。│├────────────────────────────────────┤│十、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十二、不得參與賭博。│├────────────────────────────────────┤│十三、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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