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聲繼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聲繼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聲明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繼字第43號聲明人即繼承人甲○○
乙○○代理人丙○○上列聲明人聲明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本件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請補正聲明人與被繼承人間之書信往來文件、合影照片、匯款資料或其他足以證明聲明人與被繼承人 邱永坪 間手足關係存在之資料(需為正本)。
三、請補正聲明人來臺資料、照片及被繼承人最近探親時間、照片。
中華民國95年8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簡賢坤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8月28日
書記官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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