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31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31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16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乙○○具保人甲○○
弄25號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5年度執聲沒字第361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甲○○因受刑人乙○○偽造有價證券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20,000元,由具保人以現金繳納後,已將受刑人釋放。
茲該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2項、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前開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核於法要無不合,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28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林世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紀俊源中華民國95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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