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91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917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郭欣怡 聲請人即債權人 張玲惠 聲請人即債權人 黃建銘 聲請人即債權人 張玲玲 共同送達代施 月桂 收人相對人即債務人陽信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忠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郭欣怡清償新臺幣壹仟零參萬零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張玲惠清償新臺幣肆佰零壹萬貳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黃建銘清償新臺幣參佰參拾肆萬參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張玲玲清償新臺幣陸佰陸拾捌萬柒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五、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