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95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證明或資料到院,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證明或資料到院,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4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志成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4月29日
書記官彭建山附表一:
㈠、聲請人主張債務協商係因不可歸責於於聲請人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相關證明或資料,並提出債務協商之協議書。
㈡、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有支出租金、保險費等項目,請提出租賃契約書及投保國華人壽、國泰人壽之相關證明資料。
㈢、提出聲請人之在職證明及薪資證明。附表二:
㈠、聲請人應釋明聲請前五年內有無從事營業活動;若有,其平均每月營業額,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如無相關證明資料,仍應說明之。
㈡、聲請人應釋明聲請前兩年內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㈢、聲請人應釋明聲請前兩年內有無任何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人之權利;若有,並應說明該無償行為之時間、對象與具體內容。
㈣、聲請人應釋明聲請前兩年內有無任何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係有害及債權人之權利,且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若有,並應說明該有償行為之時間、對象與具體內容。
㈤、聲請人應釋明有無雙務契約尚未履行完畢;若有,並應說明該契約成立生效之時間、相對人、履行期與契約內容。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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