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3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61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建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1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建麟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玖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劉建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此有本院100年度訴字第403號、104年度訴緝字第50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上訴字第1635號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聲請定刑聲請書1份附卷可參,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2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鮑慧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4月27日
書記官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