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1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1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訴字第118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調偵字第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豪記影視唱片有限公司告訴被告甲○○、乙○○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起訴書認被告甲○○係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之意圖銷售而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被告乙○○係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擅自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著作權及同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演出方式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等罪嫌,惟依同法第100條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已於民國98年3月17日具狀向本院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1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楹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雅怡中華民國98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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