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1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186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董坤融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1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董坤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董坤融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下稱南投地院)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4月15日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南投地院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上開案件接續執行,現正在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於民國100年11月11日經核准假釋在案(核准假釋文號:法授矯字第1000126495號),爰依法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案經核於法並無不合,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雅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顏錦清中華民國100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