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18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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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1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184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奎景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1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奎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奎景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復因搶奪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10月、10月、7月、4月、6月確定,並經本院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7月確定,上開案件接續執行,現正在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於民國100年11月11日經核准假釋在案(核准文號:法授矯字第1000126495號),爰依法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案經核於法並無不合,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2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雅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顏錦清中華民國100年11月2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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