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度簡上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簡上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一一四號
上訴人丙○○訴訟代理人乙○○律師複代理人 李宏文 律師送達代收人乙○○被上訴人屏東縣東港區漁會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葉銘進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日上午時十一時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八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阮世賢~B法官楊中琪~B法官王炳人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洪榮華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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