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8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8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無效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833號原告 林桂月
徐玉勳王紅英 黃惠翊 林遠志 羅仕光 陳永淇 劉家瑜 陳錦鈺 張瑞菊 羅文傑 周寶貴 謝美榕 葉柏○ 吳國懷 簡詠晴 張仁銜 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銀築 被告佳福龍庭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春梅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訴之聲明係請求第22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撤銷無效,上開請求影響者乃整個社區住戶之權益,核屬因財產權涉訟,而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應依上開規定,以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11日
書記官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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