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建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建字第28號上訴人鴻然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水玉 被上訴人屏東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曹啓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25,03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54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程士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5日
書記官李家維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