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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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建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建字第28號上訴人鴻然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水玉 被上訴人屏東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曹啓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25,03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54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程士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5日
書記官李家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