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63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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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63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630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理人 陳賢華 相對人即債務人巨盛股份有限公司
巨暐企業有限公司兼上列二人之法定代理人 李美雲 相對人即債務人 吳段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118,115.17元,及自民國110年1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83計算之利息,暨自110年11月9日起至111年5月8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暨自111年5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2,576,000元,及自民國110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83計算之利息,暨自110年12月1日起至111年5月31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暨自111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魏廷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