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5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5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56號聲請人 林明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6年6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39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5年10月5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39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28日
民三庭法官馮保郎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6月28日
書記官周瑞楠~t46;┌──────────────────────────────────────┐│支票附表106年度除字第5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張枋霖 │華南商業銀│105年9月5日│60,000元│FD0000000│││││行嘉南分行│││││├──┼────┼─────┼──────┼──────┼─────┼────┤│002│張枋霖│華南商業銀│105年9月5日│36,774元│FD0000000│││││行嘉南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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