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審重訴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審重訴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審重訴字第84號原告 許優米 訴訟代理人 蕭宇凱 律師被告 鄭聰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債權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規定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者,依同法第531條規定,應賠償債務人因假扣押或供擔保所受之損害。債權人所負此項賠償損害責任,乃本於假扣押裁定撤銷之法定事由而生,不以債權人有無故意或過失為要件」最高法院89年台上字第672號判決亦著有明文。則民事訴訟法第531條規定之請求權係法定請求權,非屬侵權行為請求權,並無同法15條有關侵權行為特別審判籍規定之適用,至為明確。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中市北區,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三、據上,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6月1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6月15日
書記官黃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