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更字第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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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消債更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更字第75號聲請人 陳富義 代理人 陳文祥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1日
書記官李秉翰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新臺幣(下同)5,160元(暫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11人,連同債務人即聲請人,合計12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共計為43元×12人×10份=5,16
0元);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聲請人為計程車司機,請敘明聲請日前5年內(103年11月14日至108年11月13日),平均每月營業額為何?平均每月淨收入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又聲請人現平均每月營業額為何?平均每月淨收入為何?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請參司法院網站書狀範例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請確實填寫「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含:聲請前兩年內收入之數額、原因及種類;聲請前兩年內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四、聲請人最新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粉紅色,報表編號:PLR1)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粉綠色,報表編號:PLR2)。
五、債權人遠東銀行於108年12月12日陳報聲請人於該銀行之汽車貸款,已由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買回,該銀行與聲請人已無債權債務關係;又債權人普羅米斯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已解散並清算完結,請提出最新之「債權人清冊」。
六、提出債務人清冊(若無債務人亦請提出,並於其上加註「無」)
七、聲請人最新之勞保、健保投保資料(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
八、聲請人、受扶養人陳○森及林○貴之107、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九、受扶養人陳○森及林○貴,是否領有政府津貼(如:勞保年金、國民年金、老人補助…等)?每月金額各為何?
十、受扶養人陳○森及林○貴,除聲請人外,其他共同扶養義務人之姓名、與受扶養人之關係,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十一、提出受扶養人林○貴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十二、請具體說明前置調解不成立之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