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財管更二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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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財管更二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財管更二字第1號
聲請人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泛亞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西園 被繼承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為被繼承人甲○○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 古定玉 為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
准對被繼承人甲○○(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台北市○○○路○○巷○○號○號,於民國93年5月7日死亡)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應自前項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一年內承認繼承;其大陸地區之繼承人,應自被繼承人死亡之日(即日)起三年內以書面向本院為繼承之表示,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剩餘即歸屬國庫。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確定之日起貳拾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逾期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中華民國94年11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11月18日
書記官陳盛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