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01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3013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即債務人丙○○○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萬壹仟陸佰壹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佰零伍萬捌仟叁佰壹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違約金不得計入本金復請求違約金及利息,查所提分配表不足額1,101,611元中已含有違約金43,296元,故該部分復請求違約金及利息,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1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1月3日
書記官鄭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