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宜簡字第10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陳郁銘
何宣鋐
被 告 詹振宏 (原名 詹明川 )
慈輝救護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皇如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8月6日下午3時40分在本
院宜蘭簡易庭行言詞辯論;經查,被告詹振宏已於102年5月22日
自被告慈輝救護車有限公司退保,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官郭淑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2日
書記官吳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