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02年度宜簡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宜簡字第10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陳郁銘
       何宣鋐
被   告  詹振宏 (原名 詹明川
      慈輝救護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皇如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8月6日下午3時40分在本
院宜蘭簡易庭行言詞辯論;經查,被告詹振宏已於102年5月22日
自被告慈輝救護車有限公司退保,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官郭淑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2日
書記官吳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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