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49號原告 陳思嘉 被告 賴明陽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10年度訴字第9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1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基華
法官張恂嘉
法官陳碧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馨月中華民國110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