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4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4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421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等間聲請損害賠償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10萬元者,免徵聲請費;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徵收1,000元;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者,徵收2,000元;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徵收3,000元;1,000萬元以上者,徵收5,000元。非因財產權而聲請調解者,免徵聲請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定有明文。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2,03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17日
書記官劉佩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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