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38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彭國峯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第46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伍包(均含包裝袋,驗餘淨重合計柒點伍公克)、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之香菸壹支(驗前淨重零點柒玖肆參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所載(標題二第5列之「鑑用藥物實驗室」應更正為「濫用藥物實驗室」)。
二、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1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羅貞元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金秋伶中華民國112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