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934號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務人 曾志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玖萬參仟陸佰捌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09年9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4.83%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48,128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二、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2年5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4.53%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345,561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2月19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李信良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393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8128元
曾志瑋
自民國113年11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83%
002
新臺幣345561元
曾志瑋
自民國113年11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53%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8128元
曾志瑋
暨自民國113年12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2
新臺幣345561元
曾志瑋
暨自民國113年12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