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41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418號聲請人 游朝枝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0年8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遭人竊取,前經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92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9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8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心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李湘鈴中華民國100年8月12日┌──────────────────────────────────────────────────────┐│支票附表:100年度除字第418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騰德生活館 陳國財 │華南商業銀行桃園分│99年5月5日│11,813元│ED五三六三九四│││1││行│││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