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聲保字第4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44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保愷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4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保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受刑人陳保愷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有該部矯正署民國113年12月13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89311號函暨檢附之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上開文件無誤,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1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培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羿方中華民國113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