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基小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基小字第303號原告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訴訟代理人 丁駿華
蔡惠婉 被告 劉金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三年四月八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書記官孫嘉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