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69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6951號債權人 林春 債權人 徐玉潔 債權人 徐金枝 債權人 林徐金蓮 債權人 林昭青 債權人 林太郎 債權人 林維彬 債權人 林維哲 債權人 戴麗華 債權人 余明春 債權人 游鳳君 債權人 邱玉蕊 債權人 彭贊吉 債權人 李慶維 債權人 陳裕澄 債權人 陳阿福 債權人 林婉如 債權人 徐賴阿里 債權人 彭添發 債權人 彭添枝 債權人 彭玉蘭 債權人 范陳英子 債權人 王綠萍 債權人 賴佳炘 債權人 林麗美 債權人 陳美月 債權人 許艾萍 債權人施滿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麗華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陳報聯絡電話。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2年7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