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2146號債權人 張宜軒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郭志逸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釋明債務人借款20萬元而債權人為何匯款40萬元予債務人之原因理由。
㈡陳報借款約定清償期為110年1月1日之釋明資料。
㈢確認利息起算日自「108年12月27日」是否有誤?如有誤
載,請具狀更正之。(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民法第2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利息應自約定清償日翌日起算)。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1月25日
書記官賴日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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