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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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58號原告 江嘉榮 被告 羅守寶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羅守寶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羅守寶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200元。茲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於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2年5月8日
民三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2年5月8日
書記官葉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