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6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務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619號原告和旺聯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正修 上列原告與被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務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億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萬2,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5年6月23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明發
法官汪曉君法官宋雲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23日
書記官吳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