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954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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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95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954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代理人 王曉萍 相對人即債務人長盛機械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張朝棟 人相對人即債務人 吳佩君 即 壽佩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捌萬壹仟伍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四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陸拾萬貳仟壹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四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6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