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263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簡字第263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簡字第263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魁璽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194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張魁璽竊盜,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與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又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固謂被告甫於民國110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111年5月3日執行完畢,其本案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等語;惟檢察官未就被告應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之事項為主張並具體指出證明方法,故參酌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臺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意旨,僅將被告之前案紀錄列為刑法第57條第5款之量刑審酌事由,無從據以加重其刑,附此敘明。爰審酌被告有多次竊盜之前科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素行不良。其年輕力壯,不思以正途獲取財物,竟趁被害人忙碌無暇注意之際,徒手竊取被害人所有、放置於零錢盒內之現金新臺幣(下同)1000元,足見被告法治觀念淡薄,亦未能尊重他人之財產權,造成被害人受有損害,所為並無可取。所幸嗣後為警查獲,被告已經返還上開贓款並向被害人道歉,所生損害不至擴大;兼衡被告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佳,非無悔意,及於警詢時自陳教育程度為國中肄業、職業為拾荒、家庭經濟狀況貧寒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被告所竊得之現金1000元,業經返還被害人,有被害人之警詢筆錄在卷可稽,不再宣告沒收或追徵,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9月12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蕭雅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如茵中華民國111年9月1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19403號被告張魁璽男53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巷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魁璽自民國101年間起犯有多起竊盜案件,甫於110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111年5月3日徒刑執行完畢出監,猶不知悔改,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111年7月14日凌晨4時30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00號「豐榮土魠魚羹店」,趁 林李玉治 忙於備料之際,徒手竊取零錢盒內之新臺幣(下同)千元紙鈔1張,得手後騎乘腳踏車離去。嗣經林李玉治發現財物失竊,乃報警循線通知張魁璽於同年月21日到案而查獲。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報請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㈠被告張魁璽之自白。
㈡被害人林李玉治之指述。
㈢監視器翻拍照片6張及現場照片2張在卷。
二、被告所犯法條:㈠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㈡被告有如事實欄所載之前科,有刑事案件查註紀錄表在卷可
按,其於5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足認其對刑罰反應力薄弱,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累犯規定加重其刑。
㈢被告已於111年7月17日將1,000元歸還被害人,請參酌量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8月11日
檢察官陳昆廷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8月19日
書記官王可清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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