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拍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司拍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司拍字第102號聲請人 林榮鑑 上列聲請人林榮鑑因與相對人 鄭子逸 等二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林榮鑑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彰化縣○○鄉○○段000地號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含所有權人之身分證字號)中華民國111年9月1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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