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21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21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195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文翔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186號),本院裁定如下:
文林文翔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文翔前因違反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現在監執行中;茲受刑人業於民國111年11月28日獲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於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受刑人於110年9月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1年11月28日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112年1月15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2年1月3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11年11月28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85485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各1份在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2月7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吳玟儒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潔如中華民國111年12月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