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中簡字第65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中簡字第65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施日盛
謝麗卿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44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施日盛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謝麗卿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論罪所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前段、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3月21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張清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張雅慧中華民國107年3月21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