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司繼字第7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繼字第773號聲請人 王珮如 聲請人 王仕源 上二人共同 王源鴻 住同上法定代理人 許瑞櫻 上列聲請人等因被繼承人 盧阿棗 死亡,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提出法定代理人許瑞櫻之印鑑證明,法定代理人許瑞櫻並應於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之聲請狀尾加蓋印鑑章,或於民國一○九年九月十一日十時五十分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到庭說明。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本件拋棄繼承欠缺上述之程式與要件,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8月2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武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