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9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9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925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蕭宇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伍仟肆佰壹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蕭宇傑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5年07月24日止累計115,415元正未給付,其中109,876元為消費款;4,412元為利息;1,127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利息。(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8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925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蕭宇傑│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62%│││16700││7月25日││計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蕭宇傑│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93176││7月25日││算之利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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