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6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6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682號原告 李有元 被告祭祀公業 吳金吉 法定代理人 吳宗堯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麗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9月14日
書記官郭春慧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