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9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9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906號原告 劉宣承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茗幀 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肆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參萬伍仟貳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14日
書記官黃志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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