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9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9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914號原告 林韋志 被告 蕭整合 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漢琳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佳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9月14日
書記官黃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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