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5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因銀行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583號原告 葉日清 被告富南斯國際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禹豪 被告富安尼教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澤木 被告 張承澔 (原名 張振龍 、 張詠勝 )
林嘉堉 年籍不詳 陳安昀 年籍不詳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金重訴字1號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26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江俊彥
法官林彥成法官林勇如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意禎中華民國111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