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8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86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美蘭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00年度聲沒字第8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傳真機壹臺、傳真號碼單壹張、簽註單貳張及大樂透號碼單壹張,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美蘭因賭博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9年3月31日以99年度偵字第5359號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傳真機1臺、傳真號碼單1張、簽註單2張及大樂透號碼單1張,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及第268條賭博罪案件,業經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第25
3條之2第1項第4款規定,於99年3月31日以99年度偵字第5359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業據本院職權核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5359號偵查卷宗無誤,並有上開卷宗所附不起訴處分書可稽;至該案查扣之傳真機1臺、傳真號碼單1張、簽註單2張及大樂透號碼單1張,皆屬被告所有,並係供本件賭博犯罪所用之物,有被告警詢、偵訊筆錄及扣押物品清單在卷可稽(參偵卷第6至11、34、35、42、43頁)。從而,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柏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明玉中華民國100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