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818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8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81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藍阿德
藍金助陳國枝陳要禎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所犯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0年度偵字第5630號、100年度聲沒字第8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象棋壹副及賭資新臺幣壹佰元,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藍阿德、藍金助、陳國枝、陳要禎等人前因犯賭博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
100年5月20日以100年度偵字第563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被告等人因該案所持有之象棋1副及賭資新臺幣(下同)100元,為被告等人所有供犯罪所用及因犯罪所得之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本件被告藍阿德、藍金助、陳國枝、陳要禎等人因犯賭博案件,業經聲請人於100年5月20日以100年度偵字第563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扣案之賭具象棋1副,屬當場之賭博器具;而查獲之現金100元,屬在賭檯之財物,均據被告供承在卷,亦得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宣告沒收。是揆諸上揭說明,聲請人本件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7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蕙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凱男中華民國100年12月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